在現代金融市場的複雜環境中,投資者所面臨的資訊與選擇日益增多。其中,未上市股票作為一種特殊且具有潛力的投資工具,常常吸引著投資者的目光。但與此同時,如何妥善管理和流通這類股票也成為了許多人的疑問。特別是很多投資者都想知道:未上市股票是否可以集保?
我們彙整了網路上許多資訊以及相關常見問題,方便大家可以快速查找到自己所想要了解的資訊。
未上市股票集保?
未上市股票可以集保嗎?以及未上市股票贈與這些是未上市股票買賣時最常見的一個問題,當然是可以集保,但是須依公司法、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此為pdf檔,可下載或是線上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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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常見問題
以下未上市股票可以集保嗎?彙整資訊及相關常見問題是來自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完整或詳細資訊可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查看。
帳簿劃撥配發
投資人採行帳簿配發之股票,配發當日可否賣出、償還融券?可否申請領回及匯撥?
配發當日客戶可以賣出、償還融券,但不得申請領回。另為避免將配發新股抵用配發前一營業日及前二營業日之賣出交割數額,故於配發當日及次一營業日計入客戶餘額之「劃撥交付控管數額」。辦理匯撥作業時需以「控管證券存券匯撥」交易(代號A63)完成,匯入方之客戶餘額仍計入「劃撥交付控管數額」。
透過集保結算所帳簿劃撥配發股票,為何配發之集保帳號並非投資人所期望之帳號?
此種情形可能係投資人於不同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號,於該種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本公司依最新通訊地址異動日期為準彙總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發行公司依據此資料申請將股票配發至該帳號,故投資人欲指定帳號時,可於當初接獲「股票帳簿劃撥配發通知書」時,填寫欲配發帳號,寄回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即可配發至指定帳號。
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如屬高權值配股時,集保結算所如何將其交付各授信機構?
依據主管機關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88)台財證(四)第○四四五六號函示,自八十九年元月一日起,投資人融資買進之股票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做為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之擔保品。本公司辦理配發作業時,如屬無償配股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信用擔保品者,於配發予證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後再依發行公司提供之無償配股比率,計算擔保品無償配股數額,將擔保品股數自證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轉撥至授信機構融資融券專戶。
投資人同意提供買賣有價證券之金融機構款項劃撥帳號予上市(櫃)公司,有何好處?
為簡化上市(櫃)公司配息作業,自八十八年七月份起,只要投資人至證券商處填寫款項劃撥「同意書」,同意提供買賣有價證券之金融機構劃撥帳號資料,並由證券商透過與本公司連線之端末機,輸入該帳號,本公司將依其輸入帳號資料,予以納入證券所有人名冊,並依規定提供予上市(櫃)公司,上市(櫃)公司即可依據此帳號,將投資人所配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款項直接撥付至所指定之帳戶,可使配息相關作業更加便利。
無實體發行
何謂無實體發行?
所謂無實體發行,指公司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而將其發行數額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登錄,並以帳簿劃撥方式將有價證券交付所有人之行為。
未上市、櫃(興櫃)之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是否必需以無實體發行?
未上市、櫃(興櫃)之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仍可以實體發行。
公司擬採無實體發行股票,公司章程是否須修訂?
公司章程中,若原僅訂有實體發行股票之文字者,例如訂有「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簽證後發行之」文字者,建議可修正為「本公司股票除依規定得不印製實體者外,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簽證後發行之」,或於相關條文中增列公司得以無實體發行股票之文字,俾使無實體發行股票仍可符合公司章程。
發行人如已無實體發行股票,如嗣後擬再發行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或他種有價證券時,是否仍應接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進行資格查核?
發行人已無實體發行股票,於嗣後再發行公司債、金融債券或他種有價證券時,如公司債、金融債券係委由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證券事務者,發行前可免除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資格查核程序;公司債、金融債券之證券事務處理機構非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者,發行前均應再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作資格查核。
未公開發行公司可否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股票無實體?
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規定,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故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無實體方式發行股票,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公司以無實體發行股票者,可透過何種方式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連線操作交易?
一、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S.M.A.R.T 連線作業,透過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連線之專用網路(集保網路ADSL或四合一整合網路),以個人電腦作為連線作業端末機操作各項交易。 二、如公司暫時無法使用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連線之專用網路操作交易時,可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借用設備(須填借用設備申請書)。
公司透過中華電信專線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連線者,應負擔費用為何?
一、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不收任何連線費用。 二、公司應支付中華電信公司ADSL 線路建置費及月租費。
投資人如何查詢發行人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數額?
可於證券集保結算所網站投資人服務項下之股務資訊服務平台查詢,網址:https://www.tdcc.com.tw/smWeb/。
發行人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時,「保管劃撥帳戶」之架構為何?
完整架構可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2-9查看
登錄專戶之特性為何?
登錄部分之有價證券所有人不掣發存摺,且不得申請送存、領回有價證券、設質等作業。
股票無實體發行後,於相關資料如何記載股東其持有股數?
一、股票撥入股東開立於其參加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者,其撥入股票將登載於股東之集保存摺。
二、股票撥入發行人登錄專戶者,登錄專戶將記載各股東於各明細項下之餘額,股東可至發行人股務單位申請查詢單以為持股證明。
發行人因申請上市(櫃),其董事、監察人、特定股東應於何時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
發行人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審議委員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即可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相關作業。
股票無實體發行後,於停止過戶期間可否申請轉帳、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等作業?
股票停止過戶期間除有同時停止買賣情形者外,仍可辦理轉帳、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等作業。
劃撥交付至「登錄專戶」之股票,有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等原因需辦理轉帳,如受讓人(繼承人)於證券商有開立保管劃撥帳戶,應如何辦理將股票轉帳至其帳戶?
由受讓人(繼承人)至發行人股務單位申請於「登錄專戶」開戶,並由股務單位於「登錄專戶」項下將出讓人(被繼承人)非屬設質之股票帳務調整為受讓人(繼承人)名義後,再申請將股票轉帳至其開立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股票因換發並以無實體發行後,股票如劃撥交付至「登錄專戶」,未繳回實體股票前可否向公司申請辦理轉帳、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贈與等相關作業?
不可以,股東應將實體股票繳回公司換發為無實體,始可辦理轉帳、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等作業。
股票設質之孳息如劃撥交付至「登錄專戶」之「代保管明細」,質權人如何申請轉帳撥入至質權人參加人之「設質專戶」,續充設質標的?
一、股票設質之孳息如質權人與出質人已約定由質權人領取者,質權人可填具「登錄專戶設質孳息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於申請書簽蓋集保帳戶原留印鑑,並檢附印鑑核驗證明向發行人股務單位申請。
二、股務單位檢視「登錄專戶設質孳息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質權人填寫之資料是否正確,並操作「設質交付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366)列印「設質交付資料查詢單」,查詢出質人及質權人有關設質孳息約定無誤,及審核其申請轉帳之數額是否無誤。
三、股務單位操作「登錄專戶設質孳息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A47)辦理登錄專戶設質孳息轉帳作業,將「登錄專戶」之「代保管明細」股票撥入質權人參加人之「設質專戶」。
登錄專戶之股票,如何辦理扣押作業?
一、操作「法院扣押執行單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54),查詢執行單位編號資料。
二、依法院函件填寫「法院扣押資料建置申請書」後,操作「法院扣押資料建置」交易(交易代號150),印錄申請書上認證欄資料,蓋經辦員章呈主管覆核。
三、主管人員覆核申請書與法院函件內容無誤,於申請書主管欄蓋章。
四、申請書由發行人自行留存,並影印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函件)作為申請書之附件。
登錄專戶之股票,如何辦理解除扣押作業?
一、操作「法院扣押執行單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54),查詢執行單位編號資料。
二、依法院函件填寫「法院扣押資料建置申請書」後,操作「法院扣押資料異動」交易(交易代號151,異動別1.扣押解除),印錄申請書上認證欄資料,蓋經辦員章呈主管覆核。
三、主管人員覆核申請書與法院函件內容無誤,於申請書主管欄蓋章。
四、申請書由發行人自行留存,並影印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函件)作為申請書之附件。
領回
證券所有人至證券商申請領回終止登錄之有價證券,應如何辦理?
證券所有人申請領回終止登錄改以實體發行之有價證券,得向其任一往來參加人提出申請,並一律採歸戶方式辦理,相關程序如下: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應於申請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持證券存摺,並填具「存券歸戶領回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乙式二聯蓋妥原留存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同意授權由參加人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歸戶領回作業。
二、參加人審核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歸戶領回之資料無誤,使用連線電腦操作「歸戶領回申請」交易(交易代號A23)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接獲通知於其他參加人確認無誤後,除經法院扣押或設定質權外,即將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領回之有價證券餘額由其開設於其他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客戶帳,轉撥至申請領回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客戶帳。
三、有價證券所有人再依其申請領回之參加人通知,至參加人營業處所領回有價證券。
證券所有人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終止登錄改為實體發行之股票後,是否應向公司辦理過戶?
證券所有人領回之股票,係以其名義印製並已登載於公司股東名簿,故可不必再持相關文件向公司辦理過戶。
緩課股票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全面無實體發行股票者,股東持有登錄專戶之緩課股份,欲辦理放棄緩課時,公司應如何辦理?
股東應檢具留存印鑑,至公司填具放棄緩課申請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申請放棄緩課權利,公司審核無誤後,即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取消緩課註記」交易,通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取消緩課註記,並開具放棄緩課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於次年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法令依據:89.7.26台財稅字第0890454416號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股東股票如劃撥交付至「登錄專戶」且為緩課股票者,可否申請轉帳至股東於證券商開立之保管劃撥帳戶?
實體緩課股票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時,應由股東放棄緩課並由發行人依送存年度申報股東之所得稅,故原實體發行之緩課股票嗣後經換票改以無實體發行時,緩課股票如經股東先向發行人申請放棄緩課,即可轉帳至其開立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放棄緩課股票應由發行公司或證券商填報所得憑單?
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公司股東放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原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之緩課股票緩課權益者,應由發行公司填報放棄緩課年度之免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前述所得資料,發行公司應於投資人辦理放棄緩課之次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匯撥作業
股東登錄股份撥入其開立於參加人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後,可否再申請將股份撥回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或「登錄專戶」?
股東如擬將有價證券由發行人管理者,可持證券存摺及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存券轉帳,由往來參加人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130),將有價證券轉帳至股東開立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但不得撥至「登錄專戶」。
股東因股務單位誤撥股份至其保管劃撥帳戶,如已由股務單位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述明更正事由並獲同意,股東可填具「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向其參加人申請,俟參加人依規定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放行,並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放行通知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671),即將股票由股東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人之「登錄專戶」。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屬首日掛牌之上市(櫃)、興櫃股票、限制上市櫃股票或限制轉讓股票,有價證券所有人擬申請轉帳時,應如何辦理?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應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存參加人印鑑後,併同證券存摺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匯撥。
二、參加人接獲申請後,檢核其申請書及原留印鑑無誤後,操作「控管證券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A63)。
三、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接獲參加人存券匯撥資料後,立即辦理帳簿劃撥之登載。
設質交付相關作業
股票無實體發行後劃撥交付至「登錄專戶」之股票,股東如何辦理設質作業?
一、由發行人於其保管劃撥帳戶項下開立質權人及出質人一般保管帳戶,並開立「設質專戶」。
二、由發行人將出質人股票由「登錄專戶」撥至出質人帳戶。
三、發行人依出質人及質權人填具之申請書操作相關連線交易,將出質人股票撥至「設質專戶」,並將已簽章之單式存摺交質權人收執。
四、股務單位應請質權人申請「網際網路帳戶資料查詢登記」作業,並於完成登記及設質作業後,請質權人登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網站系統取得「認證編號」,俾事後得行使質權人相關作業。
未上市股票集保結論
在了解「未上市股票是否可以集保?」的問題後,我們可以認識到金融市場的運作機制和流通方式有其獨特性,並不是所有的股票都能或應該適用相同的管理方法。未上市股票由於其特殊性,無論是流通方式、評價還是保管,都與上市股票存在顯著差異。
對於投資者而言,明確了解其所持有或欲購入的資產類型、特性以及相應的管理和交易方式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充分理解並掌握這些知識,才能夠更精準地評估風險,並做出最有利的投資決策。
最後,未上市股票雖然帶有特殊性,但其也擁有獨特的投資價值和機會。未上市股票投資者在考慮投資時,除了考量集保問題,更應深入瞭解其內在價值和潛在收益,從而做出明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