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股票長年期間不妨都有許多人有疑問???總會有疑問,未上市股票怎麼買?未上市股票是詐騙嗎?會不會被騙?甚至未上市股票是什麼?
立法院於民國(以下同)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以往家族企業經常運用非上市櫃的控股公司,搭配閉鎖性的控股公司架構來進行家族傳承,110年1月新法上路,個人轉讓未上市櫃股票之稅負成本恐將大幅增加,無形中也將對家族傳承計劃產生影響。
法令沿革及修正內容
我國證券交易所得自79年起停徵所得稅;考量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因此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遂將個人該等股票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稅率20%。嗣配合102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稅率5%–40%,故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恢復停止課徵所得稅,惟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未同步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第12條規定為:「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即自110年1月1日起,擬恢復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茲就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現行課稅規定及修法後規定彙總比較如下方表格:
個人處份 股票種類 | 現行行規 | 現行行規 | 修法後規定 | 修法後規定 |
---|---|---|---|---|
稅務 | 一般所得稅 | 基本所得稅 | 一般所得稅 | 基本所得稅 |
未上市櫃 且未登錄興櫃股票 | 免徵 | 免徵 | 免徵 | 課徵 |
上市櫃或登錄興櫃股票 | 免徵 | 免徵 | 免徵 | 免徵 |
修正草案-未上市櫃股票
對家族股權調整之影響
當家族企業開始進行傳承時,常有透過家族控股公司持有營運公司的股權,以便於控制營運公司,並得以彈性調整家族股權的規劃。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關簽證後發行,如轉讓已依法簽證發行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110年新法上路後,原本均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20%,稅務成本可能因此增加。
財政部稅賦署-未上市股票原文公告
(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15&flno=12)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61)
(三)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17)
未上市櫃股票 結論
未上市櫃股票 雖納入課稅,但由於有一定的利潤空間,再者也能保證自己的投資與降低未上市股票詐騙等風險,雖未上市股票有一定獲利空間,但也仍須留意未上市股票購買的流程與注意事項,以及了解未上市股票的買賣相關重點,才能真正的確保自己的投資未上市股票風險降到最低。